关于规范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相关规定的通告

关于规范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相关规定的通告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对原《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城镇迁往农村落户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按《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办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可以凭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证明,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二、已注销户口且原籍为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未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和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在原籍恢复登记户口。

三、户口登记在学校所在地的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就业创业的,可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地区户口且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夫妻投靠(非公职人员),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五、原籍为农村的离婚子女,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离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如有疑问,可咨询迁入地派出所。

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

2022年8月30日

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各派出所户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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